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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东青谈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有关情况(8)
来源:天津政务网 发布时间:2020-11-16 10:35

主持人:连局长,如何理解财政部门委托管理的“四个不变”呢?

连东青:一是财政部门的出资人身份不变。政府授权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既是出资人,又是委托人。其他管理部门、机构接受财政部门委托后,应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遵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制度,接受财政部门评价、监督和考核。二是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等工作,对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全流程动态监管。涉及股权管理的重大事项表决要经财政部门同意。三是执行统一规制不变。集中统一管理必须维护规则、制度的一致性,不能“撕口子、开天窗”,避免出现国有金融机构“两头靠、两头套”、相互攀比、钻政策空子的现象。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无论受托机构是哪个部门,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都应执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四是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财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全口径报告国有金融资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其他受托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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