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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东青谈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有关情况(7)
来源:天津政务网 发布时间:2020-11-16 10:37

主持人:连局长,如何理解出资人和受托人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和管理者选择与考核呢?

连东青:《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出资人机构参与公司治理决策的工作机制,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出资人机构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有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出资人机构落实和监管国有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需要指出的是,向国有金融机构派出股权董事,依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市场化方式体现国有出资人意志,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效方式,是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同时,对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据此决定奖惩和薪酬。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需要强调的是,必须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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