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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东青谈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有关情况(3)
来源:天津政务网 发布时间:2020-11-16 10:41

主持人:连局长,出台《规定》遵循了哪些原则呢?

连东青:《规定》包括总则、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管理与监督、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考核、责任追究、附则共七章二十八条规定。《规定》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一是“以管资本为主”原则。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二是市场化原则。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对国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三是审慎性原则。科学界定管理边界,明确责任清单,力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规定》还明确,除对出资人的职责、义务以及监督管理等进行具体规定外,《规定》充分考虑现阶段管理实际和有关部门意见,提出财政部门应当统筹产权关系、法人治理结构等因素,对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分级分类管理。对政府及其部门投资的金融机构,由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对国有企业投资入股的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委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执行财政部门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有企业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委托管理设立3年过渡期,并明确要求“四个不变”,即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受托人要定期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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