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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东青谈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的有关情况(2)
来源:天津政务网 发布时间:2020-11-16 10:43

主持人:《规定》对国有金融资本界定的范围有哪些呢?

连东青:《规定》明确,一是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并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二是明确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控股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地方金融组织。三是《规定》结合当前管理实际,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实质性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都纳入范围,有利于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促进相关金融机构持续规范健康经营。四是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必须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从金融资本的基本属性看,只有明确是国有的,才会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畴,执行统一规制,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规章制度,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抓好分级管理工作。按照出资关系和产权层级,由财政部门、受托人或者其他出资企业等来履行相关股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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